联邦自雇移民通常会因何原因被拒
根据移民法的要求,自雇的意思是申请人有能力在到达加拿大后,不会占去加拿大劳工市场的工作机会,而是能够自行以个人的才能及专业技术为自己创造工作。
在联邦司法覆核的案例中,有这样一个现象,很多的自雇移民申请人被拒的原因是过往没有自雇工作的经验,这是一个致命打击。从移民官的角度来看,如果申请人没有在原居地以自雇方式工作过,何以能相信申请人在加拿大,这样一个陌生的国度建立自雇事业呢?
以一个在乐团中工作的小提琴家为例,因小提琴家是受雇身份,原则上不属于自雇工作。除非是该小提琴家在乐团的工作以外,尚有自行招募学小提琴的学生,而来自教学的收入又足以支持该小提琴家的日常生活开支,加上可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理论上便符合自雇移民申请资格。
倘若该小提琴家具有名气,曾经开过演奏会的话,又或该小提琴家曾获较知名的比赛奖项,那么对他的移民申请也会十分有帮助。
此外,在原则上,自雇移民的申请人无需拥有庞大的资金。我们再以上述的小提琴家为例,小提琴家可向移民官提出在移民后会在家中开班授徒,因此,所需的金钱用来为该小提琴家购买或租赁房子。不过,在计算该数目时,也需把在初到加拿大时,学生人数很少(当然,国际知名的艺术家则是例外),需花时间建立学生基数的因素计算在内。
总体来说,自雇移民的概括性是颇为广泛,很多的才能(例如:艺术、文化及体育事业上)及职业的人士都可采用自雇移民方式申请,但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符合自雇移民的要求,否则被拒签的几率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