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中包含家庭成员
有些永居签证和临时签证允许将配偶和子女一起包含在申请中,签证批准以后,配偶和子女获得与主申请人同样的签证。不包含难民签证、人道主义和保护签证。家庭成员可以是:
1. 已婚或同居配偶(同性或异性)
2. 23岁以下受供养子女(有例外)
如果有新生儿在签证提交以后,批准以前出生,无论出生在澳大利亚或者海外,都必须尽快通知移民局。
对于随行配偶的规定
可以是已婚或同居配偶,同性或异性,必须证明:
1. 申请人和配偶关系的真实性和持续性
2. 提交申请时配偶至少18岁(有例外)
3. 你们不是亲属关系(如果你们正在同居)
4. 你们对于生活承担共同的义务
5. 你和配偶生活在一起,没有长时间分居。
对于已婚配偶,婚姻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法律。对于同居配偶,提交申请前必须同居至少6个月或12个月,根据申请的签证要求不同。
对于随行子女的规定
1. 必须为子女或继子女(当前或过去婚姻)
2. 未结婚或同居,必须满足
(1)18岁以下,或者
(2)18-23岁,受父母供养,或者
(3)23岁以上,但是受身体或认知方面影响,无法独立,受父母供养(子女仍需满足澳大利亚健康要求),或者
(4)满足(1)(2)(3)的子女的受供养子女
子女或继子女主要需求方面(食物、衣服、住房)完全或大部分依靠父母,被认为是受供养子女。证明亲子关系的材料包括:每个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领养证明,有些签证还要求子女未结婚或同居。
对于新生儿的规定
如果有新生儿在签证提交以后,批准以前出生,必须尽快通知移民局,具体办法是:
1. 填写1022表格 Notification of changes in circumstances
2. 附上出生证明公证
3. 将以上材料发给签证审理中心
如果子女在海外出生,任何一方父母是澳大利亚公民,子女也是澳大利亚公民;如果子女在澳大利亚出生,子女出生时自动获得与父母一样的签证,如果父母都不是公民或PR,子女出生后10年大部分时间在澳洲,可以在10周岁的时候获得澳洲国籍。
18岁以下子女监护权
澳大利亚履行国际公约避免儿童绑架。如果18岁以下子女申请签证(独立申请或者作为随行子女),每一个有权决定子女居住地的人都必须同意子女获得签证,或者拥有法院指令允许批准子女签证。
能够接受以下公证材料:
1. 有海外的法院指令,给予申请人唯一的权利决定子女居住地
2. 填写1229表格 Consent to grant an Australian visa
3. 子女的年龄不超过18岁
4. 另一方父母的法定声明,允许申请人将子女带到澳大利亚
5. 另一方父母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材料,给予申请人唯一的权利决定子女居住地
6. 澳大利亚法院指令,给予申请人唯一的权利决定子女居住地
对于继子女,申请人必须证明与前妻或前夫曾经是夫妻关系,并且获得了:
1. 澳洲家庭法1975下的强制居留令,或者
2. 澳洲家庭法1975下的详细事务法令,申请人对于子女有长期、日常照顾、福利和发展方面的责任,或者
3. 澳大利亚联邦、州或领地、或者海外法律规定的共同(或其他)监护权。
亲属关系的证明办法
如果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据不足,移民局可能要求提供DNA鉴定,证明亲属关系。这种情况下,移民局可能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检测,申请人必须安排DNA鉴定,并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