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得塞浦路斯房产投资移民许可证有一些基本要求
(1)申请人可以通过购买一套30万欧元以上的塞浦路斯房产来要求永久居留签证。另一个要求是,申请人须提交申请表格,并附上一处塞浦路斯房产,公寓或其他建筑的所有权证或销售合同,其市场价值最低为30万欧元,以及已至少支付20万欧元的证明。该销售合同应已提交至土地及统计部门。
(2)申请人须证明其名下有至少3万欧元的有保障性年收入,来自在塞浦路斯就业以外的来源。此处要求的3万欧元收入可以是来自国外而非塞浦路斯的工资,养老金,股份,租金等。每增加1名家属,年收入须至少增加5千欧元。
(3)申请人须提交一家塞浦路斯银行出具的确认书,证明其账户中已有至少3万欧元资金,并将保证三年存期。请注意(1)和(3)中所述款项应证明由国外转入塞浦路斯。
(4)申请人须提交一份经其原籍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刑事纪录证明书(如申请人居住于国外),且该申请人不会对塞浦路斯的一般性公共秩序或安全构成任何威胁。
(5)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声明,表示自己无意在塞浦路斯工作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 。
(6)申请人应至少每两年到访一次塞浦路斯。
2. 申请的提交和审议程序
(1)申请人应由本人,或通过邮寄或一名代表,向民事登记和移民部或向各区民政事务处提交(M.67)表格。请注意向各区民政事务处提交的申请应不经任何处理,直接移交至民事登记和移民部。
(2)在塞浦路斯,由本人或通过代表或以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应放在一个普通的文件内(申请人应确保用蓝墨水将申请的各有关文件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标注编号)。文件内应有一个检查清单,上面应列明所有必要的文件,如提交申请必须附上的文件,必须由申请人完成或由申请人的代表完成的文件。
(3)该申请应由民事登记和移民部审阅,再通过内政部常任秘书长提交给内政部长,由其做出决定。对于特定类型的移民许可证申请,除非内政部常任秘书长认为必要,否则无需进行个人面试。
(4)内政部会将内政部长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或其代表以及民事登记和移民部。
(5)如申请人不能至少每两年到访一次塞浦路斯,移民许可证会被取消。
3. 如符合第1段所述标准,并就申请人的刑事纪录或公共秩序方面没有出现其他问题,内政部长将以积极的态度审查该申请,并签发移民许可证。
请注意任何已申请F类塞浦路斯房产投资移民许可证的第三国公民可以向民事登记和移民部提交额外的文件,以达到第1段的标准,并根据外国人和移民法规6(2)条例的规定,按上述标准和有关程序提交经审查的申请。上述申请的审查期不应超过1或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