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L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对外国商人和外国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的入境许可之一。在L1签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请,为外派外国雇员申请L1签证,因此外派雇员是L1申请的受益人。
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合格的公司关系
在L1的申请中, 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 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合服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如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
2.合格的公司
至少在受益人的L1签证有效期内,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正在或将要运营。跨国公司经营只需切实的,有经营效益的,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跨国公司的经营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这里的“运营”是指公司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或服务。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要求。
申请人的要求如下:
1.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2.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3.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主要包括:
1、管理一个公司,部门,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2、监督和掌管的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内部的一项必要功能;
3、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4、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主要包括:
1、指导公司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
2、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
3、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
4、只接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5、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律师需要证明申请人也就是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确定受益人的职位是否是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时候,申请材料中要有对受益人职责的具体的描述,同时要提供公司的组织结构图。美国L1签证受益人可以通过申请EB-1C而获得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