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持有美国绿卡的人士比一般的非移民享有更多程序法上保护。美国政府在剥夺绿卡人士的永久居留权前, 必须经过一些法定程序,如警告,听证等, 绿卡人士有抗辩的权利。一个人是否放弃了永久居留区权这要看意图。但意图要靠人去解读证据,这就牵涉到举证责任问题。
事实上,判断是否放弃了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这主要看你连续离开美国的时间长短。如果你离开美国1年或1年以上,并且没有回美证,那结论是你已经失去了永久居留权身份。这种结论只允许一种例外, 那就是:你不能回来美国是因为天灾人祸疾病等你不能控制的原因所导致如果属于这种非常特殊的情况,你可以到美国领事馆申请居民返回签证, 领事官如果认定你没有放弃永久居留意图,会发给你居民返回签证,你凭该签证登录美国以后就重拾永久居民身份。举证责任在你;如果你离开美国连续超过180天,但不到1年,你将被推设为已经放弃了永久居留权,但是你可以举证反驳。举证责任在你;如果你离开美国连续不超过180天,你被设定为没有放弃永久居留权,除非移民局能够清晰证明你已经放弃了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举证责任在移民局。
当然,如果离开美国连续1年以上也会影响公民入籍申请所需要的。这种持续居住一旦被打破, 五年就要重新起算。但是如果你是为美国政府、公司、宗教团体派往海外工作,你可以提交N-470表格来保持“持续居住”,不至于打断持续性而影响公民入籍申请。但即便如此,海外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能用来满足申请公民入籍时的实际居住要求。当然,这里面也有例外,如果是美国士兵海外打仗,或者是外交官出使,战壕和使领馆都被视为美国国土的延伸,他们在服兵役和担任外交官的时间,都被认为是在美国领土上实际居住。法律设定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永久居留两个不同国家。
另外,关于永久居留意图的读解,往往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居住时间旅行记录,另外一个就是社会联系融入程度。永久是和暂时对应的。如果国外旅行或居住是临时的,按照预设行程的, 那就和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没有冲突。如果你融入美国社会的程度很深,社会联系很强,那你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就越明显。
因此,持美国绿卡的不是公民,只是永久居民,所以需要保持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