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移民局政策,美国投资移民是风险投资项目,也就是投资者在两年条件拘留期内,投资款必须维持在“风险投资状态”。
根据EB-5投资移民相关政策,项目方可以将投资人的资金用于EB-5项目开发,投资人获得有条件绿卡之后,至少要等待两年才能拿回50万美元投资款。等待期间,这笔钱可被用于“再投资”,不过很多人在刚接触再投资时,都会产生疑问,是否需要额外追加投资?
其实,“再投资”是对英文 “Redeployment” 一词的粗略翻译,这里并不需要投资人拿出更多的资金来追加投资,而是对已经收回的原有投资款的“再次部署”,即有限合伙公司使用这笔钱去投资别的项目。
美国移民局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修订的《政策指南》中阐明了维持期内投资款仍须置于“风险投资”状态下的要求。
根据目前美国移民局的政策,每位 EB-5 投资人在两年的有条件居留期(即“维持期”,Sustainment period)内,都须将其投资款维持在“风险投资”状态。维持期,即两年有条件绿卡的持有阶段,维持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皆标明在投资人首次登陆美国后获得的有条件绿卡。换句话说,如果一个 EB-5 项目在投资人完成各自的维持期之前就给区域中心还款,则区域中心有必要进行再投资,以保持投资人的资金仍然处于“风险投资”状态,这也是投资人在 I-829 阶段成功获得永久绿卡的必要条件之一。
我怎样进行再投资?
由于每年发放的EB-5 签证数量有限,并且有国家配额的限制,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需要等待比较长的时间获得绿卡,进而完成2年的条件绿卡期 /维持期。然而,成功的EB-5项目,一般在初始投资期內就能及时还款,时间较短,所以,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大多数申请人将可能面临再投资的情况。那怎样的再投资是符合美国移民局的要求的呢?
美国移民局在2017年6月公布的政策指南里对再投资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和条件,但是并没有在指南中分享更多的细节,所以结合行业中众多律所的专业分析,总结了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再投资的项目类型需要在初始投资时建立的新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内,比如初始投资项目是商业地产,则再投资项目也须是商业地产;
再投资必须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期限内完成,普遍认为是6个月左右,譬如项目A于2020 /6 /1 号还款给区域中心/基金,则区域中心须在 2020 /12 /1 号之前完成该笔再投资;
再投资也需要处于“风险投资”状态,但是相较于初始投资,要求略低;不过,如国债这一类有联邦政府担保还款的债券,由于未能充分证明“风险投资”状态,不推荐作为再投资途径,除非移民局在未来明确表态可以接受此类证券的购置;如果初始投资已经创造足额就业,则对再投资没有创造就业的要求。
看完这些相信大家对美国投资移民中的“再投资”有了一定认识,也不用担心在那额外的钱去投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