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C是美国第一类优先类型中的C类,为跨国公司的高层而设,跨国公司在美成立一个新公司或收购当地一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人以高管的身份申请移民。
想办理EB1C移民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
方式一:
通过设立新的公司,不管是以申请人的名义单独设立新的公司,还是以股份合作的方式设立新的公司(申请人占大股份),其根本实质都是要设立新的公司。新的公司设立后,申请人可以申请L-1签证,到达美国,然后等一年以后,公司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可以申请EB-1C绿卡。
这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以申请人的名义成立公司后,以申请人自己在中国的业务为基础,将业务转移到美国,建立美国公司的运作,同时也在中介、律师、朋友等各方的帮助下,申请人会想办法在美国拓展业务,以满足EB-1C的要求。这种方式是没有问题的,关键的风险是很多申请人在美国建立新的业务(可能得到中国原有业务的支持)。美国是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美国的文化、做事的方式、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完全不同,在不熟悉环境和做事的方式的情况下,很多刚来美国的中国企业家很难建立和发展自己的企业,要么害怕做事,要么敢于急于达到美国一些法律法规的红线。
另外一个是项目与客户携手合作,建立公司(占很大份额的客户),该公司运行上代表党的项目。这种情况看似安全的,而不是物质。需要这些具体项目,开展具体的业务逻辑的分析和推敲。例如,该项目将有美国方面有一定的业务,该公司后,原有灌进去的业务合作,可以通过公司与客户建立,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企业资源(销售,利润,人员)的规模是有限的,国内的中介的宣传后,找了很多客户,很多客户共享资源,如一个项目,建立这样的好合作伙伴公司。
方式二:
就是直接并购一个合格的企业。这样的做法和前面的做法不同之处在于:收购企业之前就已经充分评估该企业能达到EB-1C的标准,保证了收购后不再掉到达不到标准的坑。当然,这样直接收购企业的做法也是有风险的,那就是申请人需要承担原来企业所有的一切,包括潜在的法律诉讼及债务。但是避免了从新建立公司后把生意扩大到EB-1C要求的商业风险。所以,为了避免收购企业的法律诉讼及债务风险,包括可能在收购过程中碰到的其他的坑,需要寻找一个有经验的专业的企业并购中介团队(包括商业律师,甚至包括后面的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团队),这点尤其重要。这种做法虽然成本高一点,却是一步到位的最佳的解决方案。而且,不少被收购的优秀企业,每年还能够带给申请人不少的现金流和投资回报。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所在公司与美国公司不一定有相关性,且双边都处于正常运营中;
2、申请人在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在中国公司担任高管职务;
3、美国公司须运营1年以上,雇佣合理数量的员工;
4、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管的职务。
美国EB1C移民项目对申请人的学历,语言,资金来源等都没有任何要求,而且EB-1C移民申请者是基于商业原因申请美国绿卡,即使第一次没有通过,也不会在移民局留下不良记录,不会对以后的申请带来影响。申请者可反复申请直到成功获得美国永久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