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C移民是面向跨国企业股东、高管等高净值人群,是一种相对于美国投资移民投资金额更少、办理周期更短、更安全的移民美国的方式,那么什么样的高管符合EB1C的要求呢?
说到企业高管,其实移民局主要看的就是申请人的职业描述,移民法要求EB1C的申请人必须是调派到美国公司工作的高级管理者或高级经理。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公司组织架构中处于上层职位,职位要比一般员工高。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公司组织架构及申请人的职责描述则成为审查重点。那么,在申请时,如何证明申请人的管理能力,如何阐述公司组织结构,则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移民法将高级管理者或高级经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决策性高管(高级管理者),主要承担制定决策的职责;另一种是管理性高管(高级经理),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部门或组织。同时,移民法对这两者有着明确的区分。
移民法要求决策性高管有以下四点表现:
✔指导内部组织或部门的管理工作;
✔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划;
✔广泛参与决策工作;
✔只接受更高层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的指导。
管理性高管需要满足以下四点要求: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或部门;
✔负责管理或监督某一组织或部门员工的工作;
✔有人事任免权,可以聘用或解除所管辖的下属员工;
✔进行所管辖组织或部门的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且所管理的员工不能是一线的非专业员工。
所谓的管理性高管(高级经理),至少要管里两层结构的下属,至少有一层是专业人士。在移民局官员看来,管理一线的基本事务的管理者并不是高级管理者。例如,在餐馆里工作的大堂经理,就不符合移民局规定的高级管理者定位,大堂经理管理的是一线的服务员,不是拥有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士。以此类推,车间生产线的线长和建筑工地上的工头也不符合高级管理者要求。
所以想申请美国EB1C的企业高管们,在申请移民时对职业描述这块一定要符合移民法的定义,在移民法对某些条件没有明确的定量或定性要求,可以通过大量的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即提交充足的材料来说明,但要有理有据,尽可能提交关联性强的补充材料进行证实,例如公司内部的系统的、完善的文书或者第三方的证明文件,都是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