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一 项目方经营不善
可以通过与项目方磋商,项目方能够配合投资者转投到另一个项目,投资者可维持临时绿卡身份(i-526)。
建议投资人请律师协调各方。
情况二 项目出现欺诈或被关停
若诉讼无法使投资人维持绿卡身份,投资人需寻找其他途径维持在美的合法身份。
投资人若在中国做生意,可考虑申请跨国管理人才绿卡,L-1或EB1-C。
投资人本身在做直投项目,可通过中国的母公司收购投资人所在的投资公司,做跨国管理人才绿卡申请。
比较成功的企业家也可申请EB1-A。
情况三 项目就业人数不够
投资人需考虑转投其他项目。移民局没有规定再投资时要维持原投资额,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且能够创造10个就业岗位即可做再投资。再次投资的金额不可与第一次投资的金额相差过多。